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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凤诉被告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凤,张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王书凤,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玉霞,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王书凤诉被告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左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