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轮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宏、林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轮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宏,林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恢字第28号申请人轮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小玲,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轮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林小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03449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