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294号原告:王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国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莒县。负责人:王国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