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294号原告:王军,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国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莒县。负责人:王国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王国桥、莒县百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