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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诉被告华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华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180号原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金,该所职工。被告华健,男,住柳州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诉被告华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