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绶宁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