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岳某乙,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马仲华,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