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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明侠诉于成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8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