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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广东冠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华、高建忠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冠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华、高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冠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华、高建忠。申请执行人广东冠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华、高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德进高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华、高建忠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会苑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