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高新技术创业中心4401.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2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泰安同伴纤维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