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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五层503号。法定代表人吴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深呼吸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晨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