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淼与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撤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712号原告:于淼被告: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告于淼与被告沈阳志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雷 凯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