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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商初字第161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中梁与被告陆飞、付强、祝希杭返还资金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161号-1本院对原告:戴中梁;被告:祝希杭,被告:陆飞,被告:付强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6日)中,判决主文分别为第二页第十八行、第三页第五行、第五页第三行以及第十五行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出资225万元”改为“出资255万元”。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