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161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中梁与被告陆飞、付强、祝希杭返还资金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161号-1本院对原告:戴中梁;被告:祝希杭,被告:陆飞,被告:付强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6日)中,判决主文分别为第二页第十八行、第三页第五行、第五页第三行以及第十五行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出资225万元”改为“出资255万元”。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