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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四会市某有限公司与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某有限公司,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四会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梁某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伟洪,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