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成贵、白贵祥、白飞祥等三十人与童明会、童明昌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贵,白贵祥,白鸿付,白飞祥,童明会,童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申请执行人白贵祥。申请执行人白鸿付。申请执行人白飞祥,等三十人。以上三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瑛。被执行人童明会。被执行人童明昌。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白贵祥、白飞祥等三十人与被执行人童明会、童明昌人格权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白贵祥、白飞祥等��十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明会、童明昌应给付申请人李成贵、白贵祥、白飞祥等三十人赔偿款82500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现已将全部执行标的82500元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崇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