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140号罪犯高帅,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泰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原审被告人董兴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家兵、陈先荣、王梅、张峰、张锟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5894元,相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高帅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和刑事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上诉人高帅以抢劫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同年2月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同年3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高帅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高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帅于2013年1月2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真诚悔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4年1月、10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高帅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帅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涉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执行机关以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6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