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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惊琦,山东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祝、崔瑞龙,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川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双方共签订了四份各自独立的合同,只有一份约定了管辖权。故本案实际为四个案件,不应合并审理。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错误合并立案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双方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审作为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的其他几份合同,以及案件合并审理等问题,与管辖权无关,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