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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谭勇,王勤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勇,王勤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799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李龙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小龙,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京岭,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谭勇,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王勤念,女,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勇、王勤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