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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朱奇华、朱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朱奇华,朱晖,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88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6号。负责人徐晓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系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奇华。被告朱晖。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时代国际大厦A幢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长支行)与被告朱奇华、朱晖、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行南长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南长支行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南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9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中行南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