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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堂有诉襄阳市卫计��医师资格审核认定一案再审与审查监督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4号吴堂有:因你诉襄阳市卫计委医师资格审核认定一案,你不服本院(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查。你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称,一、襄阳市卫计委在你羁押期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行���违法;二、襄阳市卫计委在你提交申请材料后,没有履行向上级部门申报义务属行政不作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经复查,本院认为,襄阳市卫计委在接到省卫生厅的《遗留问题通知》后,即通过对外行政网络,将通知内容完整地进行了公示,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各下级卫生局等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的要求,且襄阳市卫计委在收到你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已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湖北省卫生厅,并按省厅的审查意见作出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书面答复,应视为已履行了告知的行政职责。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