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云帆锦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云帆锦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云帆锦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民帆,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郑显周,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一对山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4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元整)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