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8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乙。委托代理人白东强、屈英才,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