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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8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乙。委托代理人白东强、屈英才,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