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海门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