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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海门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