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彭德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彭德军。委托代理人赵正平,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超、薛建玲,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太平洋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德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德军撤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彭德军负担。审判员 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