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霞与李爱霞、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告李爱霞。被告丁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霞、丁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