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珠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珠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锦绣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益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严珠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珠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