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陕西佛坪县恒远农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陕西省佛坪县恒远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省佛坪县恒远农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朱某某、陕西省佛坪县恒远农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本案被告朱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主要事实无法查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待其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杜 辉审 判 员 陈玉英代理陪审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