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常芳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力勤与王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芳商初字第48号原告:段力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被告:王战雄,(原高角村)。原告段力勤与被告王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力勤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力勤诉称: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到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战雄向原告段力勤出具借据1张,约定借款余额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出借人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战雄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段力勤向本院提供2014年1月30日王战雄出具的借据1张,用以证明被告王战雄欠原告借款100000元等事实。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来源正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王战雄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依据借条的内容,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战雄以缺乏资金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段力勤借款10000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战雄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但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放弃利息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段力勤与被告王战雄的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建立,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约向被告王战雄支付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王战雄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与法律规定相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战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战雄返还原告段力勤借款本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战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账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