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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士玲与彭士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士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雷钦,陈洪钦,许向仁,赵勇,杜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再初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士玲,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周昌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利红,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职工,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雷钦,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洪钦,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向仁,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勇,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昌强,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彭士玲与被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雷钦、陈洪钦、许向仁、赵勇、杜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士玲与被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士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胡枝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士玲撤回再审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郑鹭青审判员  彭 雯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靓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审判笔录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