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155号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机场南路312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瑞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敏。被告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大道于新海大道交汇处宏润嘉园项目。法定代表人陈树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