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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黄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黄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刘江涛,1971年11月7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黄卫东,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涛与被告黄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