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云鹏与赫立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鹏,赫立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赵云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立阔,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原告赵云鹏与被告赫立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小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赫立阔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云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