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陈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陈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某,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张某与被告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