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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陈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陈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某,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张某与被告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