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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福亮与李红梅子女抚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亮,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台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亮,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安县黄沙坨镇潘家村*组。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福亮与被执行人李红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鞍台民黄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08)鞍台民黄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利审判员 : 韩 平审判员 ��梁延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立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