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寇祥周与于学玲、王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祥周,于学玲,王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寇祥周。被告于学玲。被告王广海。原告寇祥周诉被告于学玲、王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寇祥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祥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祥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