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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寇祥周与于学玲、王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祥周,于学玲,王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寇祥周。被告于学玲。被告王广海。原告寇祥周诉被告于学玲、王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寇祥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祥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祥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