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诉麻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麻颖,李爽,崔崇彬,刘宝君,刘丽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府地佳园*幢。负责人:王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宝娜,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颖,女,1976年生,汉族,住铁岭县。委托代理人:汪纯辉,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爽,女,196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崇彬,男,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君,男,196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娇,女,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号*****层部分。法定代表人:白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文,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麻颖、李爽、崔崇彬、刘宝君、刘丽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姜福田主审,代理审判员刘昕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尚宝娜、人寿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文、麻颖的委托代理人汪纯辉到庭参加诉讼。李爽、崔崇彬、刘宝君、刘丽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丁玉杰、李爽、刘宝君违章驾驶致麻颖受伤,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故原审法院应追加投保人丁玉杰为共同被告,以便同时审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商业保险系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车辆鉴定费、伤残鉴定费是否为直接损失,该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应慎重认定?麻颖系农业户口,在城市工作,按2014年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平均值计算其年收入为18,050.5元,原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年扶(抚)养费21,609.6元,超过麻颖年收入3,591.1元部分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