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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嵯峨乡。被告张某,女,汉族,无业,住陕压厂党校院。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址同被告,系被告张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豆海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