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冉小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讯上诉人冉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0月30日4时许,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到珠海市香洲区海纳酒店大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2克)给刘某(未满十八周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理化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冉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冉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针对上述判决,原审被告人冉某某上诉提出: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并不知刘某未满十八周岁,是归案后才知道刘某未满十八周岁;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冉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论冉某某是贩卖毒品之前知道刘某未满十八周岁,还是贩卖毒品之后知道刘某未满十八周岁,冉某某均构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冉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酌情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适当,冉某某以此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理据不足。故上诉人冉某某所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