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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爱平、候花平与李为军、李海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平,候花平,李为军,李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农民。申请执行人:候花平,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为军,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海鱼,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爱平、候花平申请执行李为军、李海鱼其他民事一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主动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