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爱平、候花平与李为军、李海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平,候花平,李为军,李海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平,农民。申请执行人:候花平,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为军,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海鱼,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爱平、候花平申请执行李为军、李海鱼其他民事一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主动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