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休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休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良。委托代理人:岑萍萍。被告:淄博休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宏。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淄博休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0元,由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