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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英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英,陈某龙,陈某皓,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皓,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英,系陈某皓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某组。负责人何某,该某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某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2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