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周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