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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周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