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成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成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38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615371-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立,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于得水,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6元,减半收取8713元,由上诉人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彦军审 判 员 权金伶代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