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窦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英,窦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桂英。委托代理人孙赟,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窦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桂英诉被申请人窦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