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石翠霞、赵军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翠霞,赵军立,孔霞,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石翠霞,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赵军立,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申请人:孔霞(赵军立妻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申请人: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南西大街241号(天颐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418290-9.被申请人: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组织机构代码:58362133-4.申请人石翠霞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未还,申请人石翠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军立配偶孔霞名下价值500万元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思远为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张思远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盛世公馆22号楼3单元102室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字第××号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