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段溦与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溦,廉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2号原告段溦,现住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祎,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溦诉被告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