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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郝润刚、谢国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郝润刚,谢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453-1号申请人张国辉,成年。被执行人郝润刚,成年。被执行人谢国卫,成年。张国辉与郝润刚、谢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