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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穆玉柱与李进、田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玉柱,李进,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5号申请人穆玉柱,职工。被申请人李进,职工。被申请人田苗,职工。申请人穆玉柱因被申请人李进向其借款300000元,逾其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李进、田苗转移财产,申请人穆玉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进、田苗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穆玉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穆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进、田苗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