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先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