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杜兴与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杜兴,钟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刘杜兴,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范云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5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杜兴诉被告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杜兴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杜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杜兴撤回对被告钟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3338元,由原告刘杜兴负担。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