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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等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重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甲等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丙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民一重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 光审判员 侯德���审判员 张 培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本 金 来自: